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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合同4篇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

2023-02-26 22:08:00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4篇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4篇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4篇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1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银行利息外,并按利三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2

  贷款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保证人(丙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 ,在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款项出借给乙方。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方经充分协商,现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数额、利息或费用等

  1.1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借款的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00)。

  1.2 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或费用,由三方约定。 第二条 借款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各方同意:以甲方将出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乙方(包括现金支付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因银行结算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日期收到甲方借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 担保的方式、期间、责任范围 3.1 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壹年。

  3.3 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以及甲方因实现其债权所开支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收费及反担保措施 4.1 根据约定的借款数额、期限和担保责任,甲乙双方同意将此借款的借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支付方式为: 。

  4.2 乙方同意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向丙方提供反担保。 4.3 乙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反担保主体、形式以及标的物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否则视乙方违约。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5.1 如借款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清偿甲方借款,丙方将于该期限届满后10日内,无条件代乙方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余额及利息。

  5.2 如丙方逾期代乙方偿还借款,将按应代偿借款本金余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6.2 如甲方不履行出借义务,应按约定借款数额的1%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 在甲方经催告仍不履行款项出借义务,导致乙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丙方及时返还担保费。

  6.4 如因乙方不按时归还甲方借款而导致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乙方除应按丙方代偿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丙方违约金外,并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

  3.3款之规定范围内承担丙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甲方、乙方及其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证、营业执行照、借款借据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担保保证函、抵押和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等均为本合同附件,由丙方阅卷存档或保管。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 甲、乙、丙三方均确认:各方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全部内容,对各合同条款的含义及所对应的法律后果等,已经通晓并充分理解;如甲方、乙方及其反担保保证人违约,且拒不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丙方则有权对公众媒体、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等披露其违约信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

  8.2 如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不成,则应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3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原告XX先生的委托,参加其对被告dddd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zx年8月26日,被告的下属分公司dddd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借给dddd有限公司北京xxx公司人民币5万元,借期一年,年息10%;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时还款,则每迟延一日收取违约方5‰滞纳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还约定被告为其下属公司辽宁dddd有限公司的担保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验收。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3万及利息,还差2万元,被告以dddd有限公司“破产”为由,至今未还。

  本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有效条款。

  按该条款的约定计算,被告违约,每日应向原告支付100元滞纳金,从20xx年x月xx日起算,截止今日是15个月,有450天,被告还应支付45000元的违约金。原告起诉时为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主动降低了违约金的90%,仅按10%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的诉讼给原告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原告增加1500元的违约金请求,计4500元违约金,以弥补原告因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本律师认为,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律师请求法庭给予支持。

  因dddd有限公司北京模特表演公司是被告下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本律师认为,本案由被告承担的是债务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4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