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2篇(合同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2篇(合同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x万元至 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 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x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x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x万元的;
投资x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实施。
为加强预付款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1. 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原则上应避免预付款。但对于特殊的情况,如设备、模具、进口材料等,需要预付款时,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预付款业务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经过合同评审。预付账款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根据合同及市场情况需要支付预付账款的,在保证业务真实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业务部门要按照经过审批后的购货合同的条款,办理相关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据、审批等预付账款支付手续,未签购货合同的,不得付款。
3. 预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跟踪执行情况,掌握付款节点,财务人员办理时必须对照合同进行审核,对于文件或文件内容不齐全,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付款要求的,财务应及时发现并给予拒付通知。
4. 预付款后,如供应商或业务承包商没能按照合同交期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或服务等合同标的,应按照公司关于对账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对账并督促其履约。
5. 对于分阶段付款的业务,定金支付后,产品或服务等合同标的主题部分已交付的,一般不需对账。
6. 预付款业务合同执行完成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索要发票,原则上发票应于当月开回,如发票因故不能及时开具的,应与如供应商或业务承包商对账。
7. 业务部门应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对方负责人、经办人、目前对方的经营状况预付账款的清理情况、清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同时,将购货合同、签证单和台账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档案。 8. 财务部门每月末将预付账款的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报送分管业务的领导,并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预付账款进行账龄统计,通过召开预付账款例会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
9. 其他未尽事宜报请公司决定。
10.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修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管理原则
(一)各类合同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办事。
(二)合同是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参与合同订立、实施和管理的部门及个人必须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坚决维护学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实行的原则是: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合同管理归口部门是行政办公室。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与实施。
(四)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合同签订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文本应做到条款清晰、标的准确、责任分明。
(二)合同的审核:合同由要约事件的责任部门委派专人初审,并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合同要约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学校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合同,并将修订稿报送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报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顾问进行复审,经复审通过后,履行会签程序。
(三)合同的会签:合同提交领导审批前,必须实行严格的会签制度,未经会签的合同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审批和对外发送。
1.会签程序:合同文件首先由合同要约责任部门进行初审会签,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报送行政办公室;其次,由行政办公室按照公司领导指示确定应会签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最后,会签单返回行政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公司领导。
2.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序,会签部门应认真审阅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约责任部门在收到不同会签意见,认真研究后将研究结果通知会签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送至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将合同报送至合同管理科,进入送审批准程序。
3.部门会签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合同的签订:行政办公室负责将公司合同审批单、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会签单提交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行政办公室将合同审批单、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备案,必要时还需交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科备案。
(五)合同发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机密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控制发送,
非责任部门不得持有合同文本。对外因工作需要发送合同文本时,必须经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审批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合同审批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条合同审批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合同审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合同审批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七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综上所述,公司应该加强合同审批管理,建立相应的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应该包括审批部门人员职责、审批范围、审批要点和审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审批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非常重要,因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确人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一、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试行)》、《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试行)》、《X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签订的、变更、解除、终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三、职责
(一)设备部负责设备、备品备件采购及运输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二)基建部负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三)财务部负责借款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四)技术部负责技术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五)市场部负责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运输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六)综合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部门,设合同综合管理员和法律事务员,负责本公司的经济、技术等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参与重大、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参与办理合同登记、公证、签证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对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负责公司租赁合同、联营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资信审查、谈判、起草和履行。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合同的签批。
(八)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
四、合同管理程序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销售、采购额20xx万元以上的供销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等);财产租赁合同;联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涉外合同等。
2.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销售、采购额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供销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合同。
3.一般合同包括:月销售、采购额500万元以下的供销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合同依法、依有关规章制度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处理合同的纠纷。
7.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实行承办人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8.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
1.每一项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2.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原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它人继续履行承办人职责,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合同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用或聘用人员。
4.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5.承办人应对合同自谈判起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在此期间合同若出现任何问题,承办人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四)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1.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
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3.合同谈判与管理
(1)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综合部、集团政策法律室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十天将市场调查、资信审查及谈判准备的有关材料提交参与部门和人员,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将相关文件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复审备案。
(2)重要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综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五天将有关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和人员,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备案。
(3)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财务部、综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五天将有关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和人员,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备案。
(4)参与合同谈判的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对事先达成的内部意见,应当予以保密。
(5)签订并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合同,由合同承办人在二天内将合同正本一份交综合部存档备查。
4.合同的形式
(1)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虽属及时清结,但合同标的物有专业技术要求,清结当时难以检测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应有试用期、保质期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2)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定货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合同。
5.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合同标的(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等)。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法。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它条款以及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它条款。
(11)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2)合同附件的名称。
(13)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14)合同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6.合同文本应当做到:条款齐全、内容具体、权责明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等,应当设立定义条款。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的,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7.合同应加盖签约各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的书面凭证(格式见附件)。凡在合同上代表本公司签字者,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委托人持有,综合部和委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份复印件。
8.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9.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11.公司在订立下列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应就商谈约定内容草拟合同文本,送交综合部和集团政策法律室,按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
(1)利用外资合同。
(2)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
(3)担保合同。
(4)标的较大的借款合同。
(5)企业合并、分立合同。
(6)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同。
(7)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其它重大合同或集团公司规定报送审查的合同。
12.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实行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2.合同虽已签订,如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发现显示公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一经签订,但事后发现对方有重大欺诈行为时,应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并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3.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履行异议,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也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及答复文件须经合同承办人及法律事务人员审查。
4.合同承办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它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同时通知法律事务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权利,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损失,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已签订并依法生效的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由原承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综合部指导或参与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办理。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书面协议或作出书面通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明确回复意见,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责外,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七)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先采用协商方式解决,承办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法律事务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由他们共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应予以归档保存。
2.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人应与法律事务人员协商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必要时请集团政策法律室参与,并将纠纷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报集团政策法律室。
3.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查或参与签订的重大合同发生纠纷,承办人在纠纷发生一日内书面报公司政策法律室,公司政策法律室一日内报集团政策法律室,由集团政策法律室指导或参与处理。
4.公司与集团内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由承办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当协商达不到一致意见时,及时报集团政策法律室,集团政策法律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未经集团政策法律室批准不得就纠纷擅自起诉、申诉仲裁或请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调解。
5.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4)证人证言。
(5)其它有关材料。
(6)有关部门应尽可能为承办人收集证据的工作提供协助。
6.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会同法律事务人员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1.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履行阶段向综合部进行书面报告。
2.综合部每季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重大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每季度向综合部和集团政策法律室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九)合同档案的管理
1.公司对合同建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送交综合部,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副本及相关资料,加强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归档工作,确保其完整安全。合同执行完成后,除在日常工作中需经常查阅的合同可于隔年3月底前向公司档案室归档外,其它合同全部于次年3月底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2.合同档案的内容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合同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3.各种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在正式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之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部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正式移交后,由公司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应指导和协助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4.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部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作为执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合同管理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订日期、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类型、承办人、执行部门、合同金额、备注等。备注栏主要记载合同的变更、解除等事项。合同管理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
(十)奖励与惩罚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并纠正重大缺陷使公司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或授权委托期满仍以委托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又未经委托人追认的。
(2)代理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或未泄私愤而损害公司的各种行为。
(3)代理人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勤勉尽责、马虎大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4)伪造公章或合同章,伪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对外签订合同的。
(5)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在合同上盖章的。
(6)合同经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疏忽大意丢失、遗漏、毁损与合同有关的一些重要的材料,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7)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9)泄露合同意向、商业或技术秘密和其它有关机密的。
合同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约定、等合同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补充类文书是原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合同,同样适用本制度。
3.职责
3.1董事长负责标的3万以上合同的审批签署;
3.2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万以下合同的审批签署;
3.3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3.3.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3.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3.4负责各职能部门/项目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3.3.6负责合同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4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各类相关业务的合同谈判。
4.合同的签订
4.1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4.2签订合同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2.2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如资产证明、信誉纪录、企业规模和状况、相关的资质证明等。
4.3合同的审批
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具体权限如下:
4.3.1.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4.3.1.2标的超过3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3.2合同原则上由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相关职责部门、品质督导部、总办、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签署。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4.3.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视情况是否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4.4不得与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法人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员工签订合同的,该员工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约。公司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公司负责。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权限签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4.6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本制度有关规定严惩。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时结算付清款项的合同外,一律采用书面合同,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4.8.1当事人的情况:记载清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个人的要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8.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说明材料如图纸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4.8.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8.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8.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8.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8.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8.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8.10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纠纷解决的约定:为了方便公司控制诉讼成本,合同纠纷统一约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员会处理。
4.9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签订合同前,经办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2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所有的相关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等留存。
4.9.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签表报审批,由总经公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10
.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签表报批,审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规定执行,合同审批通过后再经公司签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总经办依法及时办理。
4.10.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复印件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会审表交存公司总经办备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的经办员工应当负责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必须做好对方确认工作。
其中,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同时及时书面上报总经办处理,并报总经理。
5.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5.3.3丧失商业信誉;
5.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5.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5.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人、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6.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办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总经办和总经理。
6.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总经办。
6.4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6.4.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6.4.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6.4.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6.4.4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6.5凡由总办处理的合同纠纷,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6.5.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6.5.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6.5.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6.5.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5.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6.6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仲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职能部门/项目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6.8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统一由总经办处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经办。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6.9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7.合同的变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变更、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7.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有关规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须继续履行。公司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合同的审批程序原审批人员报告情况。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7.3.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3.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3.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8.合同档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留存合同的复印件。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8.1.2.1建立合同档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8.1.2.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8.2公司的公章专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权委托书均由总办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并记录领取情况,业务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
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合同有关的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职能部门/项目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总经办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总经办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总经办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二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项目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总经办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擅自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造成损失的。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事发后没有立即报告公司的按隐瞒不报处理;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6以上未明晰奖罚的行为均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体现。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规范和法律认可的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九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并由法人代表直接签订或授权总经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并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区域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应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作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纠纷时,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由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合同,合同借阅须
经总经理批准,并保证合同内容不外泄。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
第三十九条其他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
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
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
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
负责项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报告;
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
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1、合同的签订条件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范文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签订合同。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合同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
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合同的总份数。
4、劳务(专业)等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初步评审分包合同。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合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各科室、项目部在合同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5、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合同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合同对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
3、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
4、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合同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合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查时与对口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
(二)合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
(三)合同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
(四)成本核算科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合同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
项目部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100元/次。
5、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
6、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
9、出现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
第一章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作专业的讲解,使公司管理人员切实认识到切实执行各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学习应做好记录,出席人员应在签名表上签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应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应当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务,设专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务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制订、修订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与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5、与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商账处理:建立催账程序,及时制订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重视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协助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2)定期了解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订、修订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3)对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4)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5)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6)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纠纷;
(4)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及时向所属领导报告;
(5)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定期向直属领导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7)参与商账催收;
(8)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相关部门(信用)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应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二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7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三1、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情况。
2、全面了解本部门的信用管理情况。
四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五1、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创新。
合计100
4、考核部门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时统一进行。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95分以上)、优胜(90—95分)和表扬(80—90分);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给予教育或扣发奖金,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第三章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
2、应当经过《合同法》培训。
(二)“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4)持证人因调离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证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托书”遗失的,持证人应书面向部门领导报告,将部门领导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员,由其作出处理。
(三)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或失职、渎职等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应依规定追究责任。
2、持证人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期限发生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第四章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
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关书面材料,应当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完备。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8、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9、合同承办人应当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处理。
3、接受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标准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当在约定期限内结算,未经合法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与信用(合同)管理员一同参与进行。
2、对方当事人作为货款接受人而要求变更接受人的,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
第五章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3、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4、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给各相关部门。
第六章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
2、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3、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
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用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财务状况、商帐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资料。
4、配备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任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七章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应收帐款帐目,明确应收货款,分期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数额、期限、应付款人等内容。
2、依照应收帐款帐龄将应收帐款进行分期,制订相应的催收措施。
3、对应收帐款加强日常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每周或每月打印出会计帐上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帐款记录进行分析,对每笔帐款作出处理意见。
4、制订商帐追收办法,培训催收、追收人员。
5、设计商帐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内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诉讼等程序。
第八章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销条件;
(2)停止供货;
(3)取消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
2、本公司发生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及其他失信违法行为的,可依据具体情形,作出纠正措施:
(1)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因;
(2)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当确保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人员应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
信息部: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