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六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
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1. 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
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
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庆国用( )第 ;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对该房屋现状认可,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第二条 房屋售价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按揭付款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3、剩余按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按照银行要求将所有程序办理完毕,甲方按照银行按揭程序领取售房款。
4、如银行贷款延迟下发或不能下发,乙方应在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房款给甲方。
以上双方收付款要有收付款凭证为依据。
第四条 交房日期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移交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当日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同时赔偿给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房屋成交价的日3‰赔偿给对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违约解决完毕当日的累计日期计算。
4、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或未按第七条款约定的时间办理买方过户;或者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条款规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或不能按第七条款约定的时间给乙方过户,或不能按第六条第5款约定的时间将户口迁出;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的日0.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则按第五条第3款处理。
5、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权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房价升降由乙方受益或承担,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履行此合同,此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时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款,如:电话费、水电费、燃气费、宽带费(以本合同第四条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以前由甲方负责,交房日期以后由乙方自行支付。)等。
2、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甲方结清至 。
3、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4、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5、产权过户后,甲方必须保证在 天内将其户口迁出;
第七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于月买卖立订契约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待乙方领到新的产权证时,甲乙双方应即时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如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责任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时,产生的过户税费由 。
2、本合同中未作规定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自行交纳,如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交纳。
第八条 有关争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签定本合同时,卖方夫妻双方若只有一方现场签字,则视为另一方已同意,卖方中一方可全权代表另一方意见。卖方中有一方若隐瞒另一方事实真相,私自签定本合同则属于诈骗行为,将承担此交易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合同对此套房产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交易完毕后自动终止,与此相关的所有收据作废。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现住址:
工作单位:
乙方: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生效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买卖合同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和合同中的条款。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房地产买卖(二手房)。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另行签订附件或填入空白条款内。
3、卖方签订合同时应出具该房屋的有效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和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代理人售房应出具委托公证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产权人、共有人或代理人必须本人到场签字。
4、买方签订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代理人购房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5、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的所有情况(如邻居关系紧张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漏水或房屋有重大事件包括民风民俗在内)。
6、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在娄星区育才路有住宿、餐饮、娱乐、门面经商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一栋,取名为“东方明珠”自愿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受买人秉着平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反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一、综合楼的基本情况
综合楼总计14层:-1层建筑面积329.75㎡;1层建筑面积423.35㎡;2层建筑面积386.26㎡;3层建筑面积574.59㎡;4层建筑面积574.59㎡;5层建筑面积649.93㎡;6层建筑面积649.93㎡;7层建筑面积649.93㎡;8层建筑面积649.93㎡;9层建筑面积649.93㎡;10层建筑面积649.93㎡;11层建筑面积649.93㎡;12层建筑面积649.93㎡;13层建筑面积649.93㎡;共计建筑面积8137.91㎡(包括-1层)。土地面积共计为508.2㎡,另有出让地一宗,使用面积346.5㎡,精确数字以房产证、土地证为准。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买人约定,综合楼共计14层,总建筑面积为8137.91
3、甲方要将肖伟良房的押金和20xx年4月15日以后已收的部分租金,退归乙方所有。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都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六、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整栋楼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反口,由甲方负责,除退还乙方第一期购房款壹佰壹拾捌万元整(1180000元)还要赔偿乙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的第一期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担保方:
年月日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