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咨询合同书3篇 合同法律顾问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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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经济顾问合同书
甲方(聘请单位):
乙方(受聘单位):安徽省环宇智业有限公司
甲方因公司发展与业务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公司的常年经济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担任甲方的经济顾问。如指派的策划人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另派策划人员接替其职务。
二、乙方策划人员担任甲方常年经济法律顾问的时间,从年月日起止。合同期满,如须续订,应在期满前一月再行协商续约,重新鉴定。
三、经济顾问应依法执行职务,严格遵循“一切为客户着想”的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四、经济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企业重大战略问题顾问咨询工作;
2、企业和经营项目的营销策划和定位策划;
3、草拟经济合同和各类协议;
4、为项目谈判提供参考建议;
5、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与人员网上招聘工作;
6、企业网站的建设、升级、维护和管理;
7、协助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8、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标识等形象设计(另外收费);
9、双方协商的其他项目。
五、乙方担任甲方策划顾问的策划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办公地点工作。如定期,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六、甲方应为聘请的经济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必备材料。经济顾问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在本市范围外处理经济事务时,其交通、住宿、差旅补助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经济顾问费人民币元,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付现金或通过银行转帐。
帐号:银行卡:
八、如发生第四条第8、9款规定的各项事务时,甲方应同本公司另行办理相关合同,乙方按同类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
常年法律咨询顾问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住所地:
受聘单位(乙方):合肥正田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
为了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咨询顾问的工作范围
本公司开展法律咨询顾问服务,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协助甲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
建议;
8、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委以公司名义担任甲方常年法律咨询顾问,处理约定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本公司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6.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7.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营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以公司名义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具体联络人可另行指派。
2.乙方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咨询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咨询顾问费为每年¥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用,其余法律咨询顾问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县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2.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营业规范的;
2.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咨询顾问费。
乙方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咨询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法律咨询顾问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咨询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常年法律咨询顾问合同
甲方: 南京易初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江宁区天元中路126号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权益之需,现聘请乙方作为其常年法律咨询顾问。
甲、乙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之各项法律事务;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咨询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咨询顾问的联系人(联系电
话:),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咨询顾问费
乙方法律咨询顾问费为年万元人民币(大写:万人民币)(税后),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需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给予甲方不低于正常收费80%的优惠。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相关人员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七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争议之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委托第三方居间进行调解;所达成之协议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如穷尽所有协商手段未果的,一致同意交由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双方对诉讼之最终结果均应诚实履行。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公章后即生效。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需要对文本内容进行变更的,需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 三十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 贰佰 元人民币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
甲方:南京易初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