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厂转让协议合同3篇(砂石厂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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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砂石场采矿权人( )、 工商(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 石场采矿权及相关手续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1、根据甲方与农工商签订的承包协议,甲方将 石场采矿权及相关手续转让给乙方后,转让金陆拾捌 万捌千元(¥000000.00元)由乙方付给农工商法人代表齐清龙。
2、砂石场转让协议签订后,该砂石场各项应缴纳的费用及后续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 石场采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
4、乙方付清转让金后,甲方必须将 石场在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证照及缴费收据原件交给乙方。
5、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一次性将转让金陆拾捌万捌千元(¥00000.00元)由乙方付给岔白农工商法人代表 。
6、甲方将 砂石场采矿权及相关手续转让给乙方后,如因政府行为牵涉到 砂石场的赔偿问题,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赔偿事宜,赔偿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前言:---鉴于甲方:姓名或名称必须与所转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
鉴于乙方:希望获得该权利。
鉴于甲方征得原房权人认可同意将其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制衣厂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的制衣厂(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和厂内现有装修、装饰、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生活 用品等所有动产转让给乙方。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为 _________元人民币。制衣厂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原房权人履行该租赁合同(或由 甲方促成乙方于原房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制衣厂现有装修、装饰、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生活用品等所有动产全部归乙方(甲方保证制衣生产、办公设备等正常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原房权人所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三条: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甲方转让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________元),并于 日内交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________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原房权人的三个月房租押金 元(¥________元)和厂房用电押金 元(¥________元)。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动产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乙方接手经营前的所欠一切债务和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乙方交付定金后,甲方应保证原房权人同意甲转让制衣厂厂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原房权人或甲自己中途反悔收回制衣厂的,甲方承担转让费30%违约责任。
第五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该制衣厂,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并赔偿乙方装修费用损失(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的装修公司评估)。并支付转让费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乙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沙场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砂石厂名称 第1.2条 乙方转让的砂石厂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乙方转让的砂石厂发证机关 第1.4条 乙方转让的砂石厂的地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乙方转让的砂石厂的面积是 第1.6条 乙方转让的砂石厂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乙方转让的砂石厂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乙方应将采砂石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砂石区块的采砂权、砂石资产一次性转让。
第2.2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采砂石权转让金。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第2.3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支付于乙方。
第2.4条 乙方保证此砂石厂甲方至少经营三年,如果在合同签订起三年内出现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按照第一年捌万元,第二年捌万元,第三年陆万元的标准赔偿与甲方。
第2.5条 在合同签订起的第一年,砂石厂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第二年砂石厂的相关手续过户于甲方。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砂石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方承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第3.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3条
补充协议:
甲方
住所地
电话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 住所地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