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信托计划
【前言】资管新规下,信托计划如何应对?以下是热心网友“shazhao”整理的资管新规信托计划(共5篇),供大家赏析。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解读资管新规
自2004年中国银行发布第一支理财产品至今,资管市场已经建立和发展了14年。资管市场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尤其是2012年后,资管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但是在快速增长过程中,资管行业也积累了很多的风险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监管套利、期限错配等方面。并且随着资管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在不断累积。尤其是非标业务的过快增长,已经引发了监管的关注。2017年一行三会联合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又称“资管新规”),后在经历半年的讨论和酝酿后,2018年4月修订后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这是一份对于资管行业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规范文件,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资管新规的出台始于风险防范,全文也在重点强调如何通过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资管行业的转型。本文即是从风险防范的视角解读资管新规。资管新规:出台背景
资管新规的酝酿直至最后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在中央反复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背景下推出的。
从宏观层面来讲。中央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之后去杠杆防风险被反复提及。201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既要防范“黑天鹅”,更要防范“灰犀牛”,充分反映了本届政府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重视。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就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放在首位的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出台风险监管的政策是有政策背景的。
从行业层面来讲。资管行业近年来有了高速增长,全市场资管规模由2012年的万亿元增长到了2016年底的万亿元,年均增长%。经过近20年的发展,资管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第一,刚性兑付。以银行理财为例,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净值型产品占比%,在所谓净值型产品中,还存在大量的调节收益,给客户刚性兑付的产品,实际的净值化产品的占比更低。刚性兑付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扭曲了资金配置的价格,提高了融资成本;二是偏离了代客理财的本源,不能实现客户风险收益自担的原则,导致风险在银行体系内累积。
第二,监管套利。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原有的监管体制不能适应资管市场的发展。资管市场中,存在大量为规避监管而设置的通道和委外业务。多层嵌套导致的问题就是投机频繁,资金成本不断被抬升;同时由于层层嵌套,实际的杠杆水平远高于监管要求,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会是系统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资金池运作。产品之间相互倒仓,期限错配,收益相互调节。资金池运作将不同产品之间的风险不断累积,难以核算实际风险。同时期限错配,一旦产品运作中出现问题,引发的将会是整个资金池的风险。
四是,脱实向虚。除了大量的通道和委外业务,还存在大量的同业投资,并且这部分的占比越来越高。以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为例,2016年底同业存单在债券发行中占比59%,2017年底为64%。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相互空转,产生的后果:一是抬高了融资成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突出。二是,同业空转导致风险相互传染,层层累积,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无论是宏观政策指引还是行业发展的现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发布资管新规都势在必行。资管新规:如何防范风险
资管新规是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资管行业发展而出台的,那么在防范风险方面资管新规有哪些着力点呢?
风险分层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应当“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要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其实是要求对客户、产品乃至投资标的进行区分。具体而言是要实现客户分层:将客户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加强适当性管理,向客户销售与风险承受能力想匹配的产品;产品分层: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方向界定了产品的特征;资产分层:将投资标的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投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委托投资分层:新规规定资管公司可以将本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其他资管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当于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投资,但是对于不同的产品委托机构不同,其中公募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是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
客户分层实际上是按照客户的资产规模区分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按照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投资风险差异的标的资产。或者资管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是也是按照风险偏好的差异委托不同的产品。风险区分和甄别有利于实现风险与投资收益相匹配的模式,为打破刚兑提供了基础。(见图1)
风险隔离
新规前的资产管理模式由于对风险没有进行隔离,导致风险在投资者与资管机构、自营资金和代客资金、不同产品、不同资管机构之间传染和不断累积,最终的结果就是无法对风险水平有清晰的判断,从而极有可能在一片风平浪静的表面下面暗潮涌动,一旦发生风险,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
新规通过净值化实现了客户的投资风险与资管公司的投资风险相互隔离,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资管公司开始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职;通过建立资管子公司,真正实现了资管部门与母公司之间的独立,避免了风险由代客资金向自营资金的?鞯荩?使资管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通过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的相互传染,资管公司以往采取的通过资金池相互调节收益的做法被严格禁止,并且配合三方托管,彻底实现了不同产品之间风险的隔离;通过禁止多层嵌套,防止了资管公司之间为了规避监管将投资风险层层转包,使得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标和股权等高风险投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降低或有偿债风险。同时配合功能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见图2)
除此之外,新规还要求实现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资管产品与代销产品、资管业务操作与其他操作之间的相分离。新规的政策措施目标在于实现风险隔离,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揭示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要向投资者明示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披露产品净值及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披露信息的要求是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资管产品投资关联交易方的证券的,还需要建立健全审批评估机制,并充分披露信息。对于不同的产品,新规要求信息披露的标准也有差异。
另外资管机构需要核算产品净值,经外部机构审计,上报金融监管机构。新规还要求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建立从产品成立到产品终止完整的信息报告流程,覆盖产品标准、数据格式、募集信息、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等内容,并定时报备的规则体系。对于计提风险准备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让投资者对投资的产品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让监管机构对资管产品及投资动向有准确的判断。(见表1)风险限制
新规对于风险的直接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限定投资杠杆,其实允许金融机构主动负债,但是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二是设定产品分级比例,限定了低风险资金流入高风险投资的比例,三是控制投资集中度,就是防止将所有鸡蛋放到同一个篮子中;四是设定行业禁入,禁止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隔断了自营和理财资金的风险传染,禁入投入法律禁止行业,则要求投资内容满足合规性要求;五是计提风险准备主要是为非正常运作出现的意外提供了保障,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这里的风险计提仅仅是为操作风险而非信用风险提供保障。(见表2)
风险限制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低于风险的能力,避免金融泡沫无限制地扩大,也限定了风险爆发时产生的连锁反应。资管新规:短期阵痛
资管新规有利于防范风险,长期来看对于促进资管市场健康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都有积极作用。但是资管新规实际上是从负债端到资产端、客户端到投资端等方面对资管市场的重塑。资管新规带给资管市场的短期阵痛必然是巨大的。具体而言,可能会产生以下短期的风险。负债端风险:青黄不接
如果说以往的投资模式都是由资产驱动负债,新规实施后则是负债驱动投资。净值化转型、打破刚兑肯定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净值化产品的转型不仅考验资管机构,同样也会考验投资者。自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支理财产品以来,到2017年末,资管市场共发行理财产品支,募集资金万亿元。根据普益标准数据的统计显示,其中净值型产品的发行数量较去年上涨了%,但占比也仅仅为%。中国理财网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净值型理财产品占银行当期发行理财产品的%,其中大多数还是外资银行的产品。由此可见,虽然资管市场的发展已经十多年了,但是投资者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自新规发布之日到2020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行的产品需满足新规要求,存?m产品要逐渐减少规模。2020年后,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存量产品不得存续。其实这个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如何能够在老产品逐步退出时,保证新产品能够续接上,是保证资管市场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如果不能实现新老产品的交替,资金出现青黄不接情况,必然导致对金融市场的重创。然而,如何引导投资者逐步接受净值型产品不但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也是关乎整个资管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稳定的大事。一是要坚定信念,认识到净值化转型是大势所趋,并且最终会利好资管市场,必须坚定执行;二是资管机构要加强产品研发,研发的产品不但能够满足监管要求,更能迎合投资者需要,为投资者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产品选择;三是资管机构要控制投资节奏,根据产品募集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节奏,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问题;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真正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接受理财产品市值的正常波动。资产端风险: 调整转型
对于投资端而言,新规要求不能期限错配,降低了期限错配的风险;新规约定了投资的杠杆和份额分级的上限,降低了投资的负债风险;新规对投资非标业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方面更为严格,有利于投资市场的非标准化转标,优化资产结构。以上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长期来看对于优化资管市场结构、降低投资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对于投资市场仍然会产生冲击。
第一,非标业务面临转型。截止到2017年底,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占比为%,非标业务投资虽然由2013年的%逐步下降,但是占比依然较高,如何在过渡期内顺利实现转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杠杆水平需要降低。按照新规的要求,开放式公募、分级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140%,封闭式公募、一般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200%,而之前通过通道和多层嵌套,实际杠杆水平远超监管要求,这部门资金的回流对金融市场必定会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三,通道业务面临调整。新规强调两点,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坚决禁止,在满足资质、标准、流程等之下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通过前期“三三四十”检查,通道业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存量规模仍然很大,去通道也面临很多压力。第四,信息披露要更加完善。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向上要识别投资者,向下要识别底层资产,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尤其是对于公募产品而言,要坚持穿透原则。这对于资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和人员配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有效应对资产端转型带来的风险,一是要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调整投资策略,积极整改,步子可以放慢,但一定要坚持正确方向;二是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冲击是肯定会有的,但是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因此,稳妥推进,有序进行是保证转型成功的必要原则。总结成一句话:步子要坚定,也要稳妥。
机构调整风险:职能转变
关于机构调整的问题,新规有两段描述:一是主业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资管子公司;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将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按着目前的要求,成立资管子公司对于某些管理资管产品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而言,具有很多优势。比如托管费的问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问题。但是成立子公司同样面临很多的挑战。
一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的问题。对于银行而言,原来的资产管理只是行里的一个业务部门,资管部门可以借助银行?S富的销售渠道和网络,获取资金来源。一旦资管子公司成立,首先面临的困难是资金来源。原有的渠道能否继续借用,如果可以的话,销售费如何分成和管理。
二是,人员配置和人员管理的问题。资管公司的成立必然对原有架构产生挑战。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客户维护、信息披露、产品运作等都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这对资管公司而言都是重要的挑战。除此之外,机构的变革也会对现有人员产生冲击,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导致现有人员的大量流失。三是,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的问题。如何在借助母公司渠道、网络、人员等资源的同时,正确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实现协调发展,对资管公司而言也是巨大的挑战。
面对机构调整带来的风险:一是,成立资管子公司不是资管机构的必选项,资管机构要权衡利弊,择优而行。二是,一旦成立资管子公司,要实现新旧机构之间的稳妥过渡,既要避免人员的流失,也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分调动新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正确处理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管理的方式,在借力母公司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定价维护好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资管新规的出台与当前防范系统风险的背景相契合,也终结了十多年来资管行业的无序扩张。资管新规将资管行业纳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下,对于金融监管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资管新规通过风险分层、风险隔离、风险提示及风险限制,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实现了对资管行业统一、分类、有序的管理,长期来看,对于化解资管行业杠杆不清、监管套利、频繁投机等问题都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资管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但是资管新规对于资管市场而言不啻于一场深刻的变革,在变革中会产生各种预料到和预料不到的困难和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风险,不因处置风险而产生更大的风险,不但考验监管机构,同样也考验资管机构、投资者等市场所有的参与者。正如新规所言,在这轮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次序,好的政策还需要好的实施。
本文受到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成因、影响效应及监管策略研究(ZR2018QG005)”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为作者的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
资管新规政策探讨及影响分析——咬文嚼字读“新规”
当美国已经开始出现专业化运作的并购投资基金之时,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还尚未开启;当欧美发达国家的资管行业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的今天,中国只用了20多年的探索,伴随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摸索中前行,在跌跌撞撞中成长,如今中国的资管行业不仅自身获得了长足发展,而且成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然而,在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的同时,在不断走向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的资管行业也显现出在不同层面的多种问题。金融的核心就是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在资本市场的逐利性占据上风的时候,风险把控往往被忽视,这就要求国家监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市场行为。
一、资管新规的“前世今生”
1资管新规的历史沿革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资产管理的黄金十年。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居民的理财需求爆发。在此阶段,“三会”分别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期间共发布近200个法律文件。
2010年以后,在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单个行业体系内的标准规制可能是审慎到位的,但是放到整体金融体系内,存在不同的标准规则和执法口径,由于“一行三会”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严格监管的机构会选择监管宽松的机构进行合作,变相突破监管限制,达到监管套利的目的。
监管真空滋生了严重的监管套利,其中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却无法被有效识别、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而影子银行使得资金主要流向了投机、产能过剩、杠杆投资等高息领域,推高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增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今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按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进行监管。
2理解资产新规的三个维度
1、政策总体思路及原则
(1)总体思路
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秉持了“防风险”的总基调,核心目标在于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对资金池业务、刚性兑付、多层嵌套、通道业务、非标业务等重点领域的措施依然严厉。
(2)五大原则
此次资产新规的出发点是风险控制,核心是统一标准,为整个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本色调。
一方面,要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过去资本市场存在脱实向虚、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金融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脱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这一根本目标的各种问题,新规的制定无疑是要重新摆正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降低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另一方面,有效的监管不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的放矢,有重点、有层次地辨识问题、解决问题,还要辩证地看待问题,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当然,任何一个政策都势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波动,因此推进政策的实施应当是采取审慎的态度,设置合理的过渡阶段,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2、政策适用对象即监管对象
(1)金融机构
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2)资管产品
证监会体系下接受监管的资管产品主要包括私募PE/VC、券商资管、券商直投及基金专户;银保监会体系下接受监管的资管产品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及保险资管。
资产新规首次对标准化债权资产先进行明确的定义,再规定凡是标准化资产之外的债权资产都是非标准化债权,这种定义的方式和此前的银监会8号文定义方式差别非常大,也就是以后只要是债权,要么是标准,要么就是非标,不再有非非标这种说法。
特别要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人社部门的养老金产品,创投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不适用此次资管新规。另外,私募投资基金适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资管新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监管要求
(1)去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干扰了市场定价,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共识。与2月底的内审稿相比,此次新规政策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而且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处罚措施。
(2)去嵌套通道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嵌套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各种要求,比如通过嵌套实现不同市场的多样化资产配置,或是方便上层投资者后续退出,亦或是实现间接投资等等。但与
此同时,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增加了产品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而且,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放大,加剧了市场风险。对此,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可能性。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让资管回归其本职。
3去杠杆
资管产品的杠杆理论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新规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新规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4牌照化管理
结合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精神,牌照化要求是金融监管大势所趋。任何形式的资管业务都需要取得相应牌照,这一举措一方面很可能影响基金直销前置模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打着智能投顾旗号的各家金融科技公司也会受到冲击。
5去资金池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已无法辨识,因此风险也难以辨别和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逾期、坏账、借旧还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新规禁止开展或者参
与这类资金池业务,并且指出应合理确定资管产品所投资产的期限,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问题,以此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6穿透核查
首先,向上穿透资金来源,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界定。公募产品投资受到严格限制,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私募基金产品投向更自由,产品更灵活,也就意味着更大的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因此只针对合格投资者。此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要求;另外,以合伙/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的,要穿透合并计算;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其次,向下穿透底层资产,对各渠道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划定。对于公募基金,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对于私募基金,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对于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非标资产以及通过理财业务向房地产领域提供融资。同时,新规鼓励资金投放于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
7其他监管指标
在资金的投资集中度方面,新规也作出了明确说明。对于单只公募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证券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证券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证券基金的市值的30%。对于单一上市公司,新规也为其设定了股本比例指标:同一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的15%;同一机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的30%。
二、资管新规的政策影响
(一)资管行业迎来全新起点
1资管业务转型
在新的资产管理时代,功能监管成为主线,资产管理机构、产品、投资者将要回归于各自的本源。各类资管机构的职能会逐步清晰化,以资源及能力禀赋形成区分,产品形态会简化并形成多维分类,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资管产品的资金将逐步实现长期化、低成本费用化、原始资金个人化及投资资金机构化运作的特点。
2资管机构职能变迁
在过去多年形成的资管行业格局中,由于监管套利、监管竞争以及业务拓展的需求等因素,不同资管机构呈现出产品发行同质化,机构职能模糊化、交叉化的特点。比如商业银行表内外资金运用的交叉、直销与代销的交叉,部分银行还存在产品设计、筛选、销售等环节混合运作。再比如通道业务,券商资管、基金及信托所从事的基本是同质化业务,产品资金来源均以银行和理财为主。而此次在新规去资金池、去嵌套、去刚兑的一系列要求之下,促进了各类资管机构重新审视、培育并发扬各自所长,并最终形成相对清晰的职能分工,直销、代销、主动管理、信贷等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明确,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就更加专业。
3营销模式转型
资管新规后,各金融机构之间比拼的是主动投资管理和销售能力。毋庸置疑,净值化时代,比拼费率的价格竞争虽然简单有效但已是强弩之末,简单的收益率评价已不再适用。销售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客户需求,由“单一产品导向”向“综合配置服务”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深入了解客户是根本前提,完善产品评价从而构建组合是具体实施关键,两者缺一不可,所以深化服务、更好的连接客户与产品两端才是未来产品营销的制胜之道。
(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我们一再强调此次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清理理财乱象、降低杠杠,为资管业务正本清源,以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这有利于引导资金进入正规理财产品,保护资金安全,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作为纲领性文件,资管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后续配套细则也将开始逐一发布和落地,严监管真正从纸面落到实处。然而,金融生态的重塑必然不可能无痛,但整体来看,此次新规的出台更注重平衡风险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利于监管的平稳落地。
三、资管新规后,下一步关注什么?
(一)松紧结合,矛与盾的博弈
“松”最主要体现在过渡期由原来的一年半放松到接近3年,即到2020年年底,因此市场普遍预期在经过长时间的消化之后,资管新规的内容已经被市场所熟悉,政策真正落地后,带来的冲击可能比较小。
不过,资管新规也有“紧”的方面,比如在对非标的定义上,比原来更为严格。标准化债权的定义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比原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要更为严格,这会使得非标的体量进一步上升,加大金融机构处理非标资产的难度。
因此,渗透到资管行业的各个细分领域以促进其专业化的“矛”与政策为其准备的缓冲期的“盾”,谁的力量更强大,谁带来的市场影响占主导,要交由市场来验证,但我们相信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政策水平,在其指引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运行。
(二)银行理财的转型或将面临挑战
在净值化管理方面,目前只允许封闭式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规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目前市场的理解是存量的货币基金可以继续使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但未来会鼓励使用市值法。去年的基金流动性新规还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基金,需要受到风险准备金的约束。从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一旦改为市值法,吸引力将大幅下降,然而鉴于我国货币基金过去取得的巨大成功,银行理财是希望复制这类型产品的。那么问题就来了,银行理财是否可以发行摊余成本法的类货币基金产品?这一点目前也并未明确,有待未来细则进一步补充说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于银行理财的转型,依然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三)未来金融监管政策的导向预期
随着关注度最高、且最为重磅的资管新规落地之后,金融监管政策最密集出台的阶段已经告一段落,未来出台的金融监管政策可能是局部的修补,这可能也意味着“金融监管”这一词频的下降和关注度的降低,因此市场需要寻找新的主线和新的预期差,比如,转向经济基本面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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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
一、定义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信托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二、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有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信托小额只有50个名额,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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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二、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三、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四、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五、基金资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六、券商资管与基金资管的区别
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2、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3、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4、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七、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 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1、受托人资质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的资质明显弱于信托计划受托人。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为基金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目前26家基金子公司中,12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只有嘉实资本和招商财富2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受托人的资本实力强对其发行产品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2、资本占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均需要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一般来说,监管部门认定风险高的信托计划,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较高,现阶段房地产集合信托计提比例最高,达到3%,反映出监管层对此类信托的限制态度,由于净资本监管的限制,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行高风险信托产品时会更加谨慎。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专项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更加宽泛,但项目质量容易出现良莠不齐。
3、政策监管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受到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如2008年银监会265号文要求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四、三、二”要求,2012年银监会12号文对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等,监管政策在限制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其规避风险。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较少,项目选择和运作模式会更加灵活,但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信托计划更高。
4、企业信用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有所不同。信托资金如果以信托贷款的模式提供企业使用,此项信托贷款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企业贷款卡,一旦发生违约,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目前阶段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一般认作私募融资,并不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约束弱于信托贷款。
5、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有时会设置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但两者的增信效果并不完全一致。政府工商部门一般只认可借贷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下的抵押登记,以信托贷款作为资金运用方式的信托计划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往往无法进行登记,一旦基金专项资管计划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会存在法律瑕疵。
6、流动性信托计划的流动性较差,不存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会持有至到期,若进行转让,则需要出让方、受让方和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但目前阶段还未出现可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品种,如果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能够批准进入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将具备标准债券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并拥有交易代码,但预计仍然是非公开交易及协议转让性质,不认为其较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发生实质性改变。
7、费率以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作为平台进行融资,两者收取的费率有所不同。信托公司根据其介入信托计划的程度不同收取不同水平的费率,信托公司如仅提供通道收取费率相对较低,如还需提供产品销售或承担产品兑付风险,收取费用会相应增加。同信托计划相比基金子公司对专项资管计划收取的费率相对较低,首先目前阶段基金子公司还不具备产品销售或者对产品承担刚性兑付的能力,可提供的附加服务相对较少;其次由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净资本及风险资本没有要求,不会对后续产品发行规模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基金子公司此类业务才刚刚起步,运作经验较少,除部分基金子公司直接引进信托人员开展业务外,其余仍处于学习积累阶段,我们在投资顾问实务操作中,有基金子公司提出免费提供通道,投资顾问进行项目全过程运作,基金子公司则主要进行跟踪学习。
8、委托人(投资者)信托委托人要求包括三项,在实务中一般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进行操作,目前信托的委托人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券商资管、保险、银行理财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要求单一客户不低于3000万元,多个客户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目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数量还较少,投资者基本为机构投资者。
9、券商自营对于券商自营投资信托,证监会在券商净资本管理中限制较多,按自营投资信托规模的80%扣减净资本;连续三年为A类券商按自营投资信托规模的3%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并且信托被监管层定义为权益类证券,受到“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限制,如投资比例超出监管标准,则一般将自营资金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特定单一客户投资和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定向理财投资。目前阶段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成功发行的数量及规模相对有限,证监会在净资本风险管理方面还未提出明确要求,但考虑到专项资管计划风险高于信托产品,流动性方面也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相关扣减和计提比例预计不会低于信托相关标准,并且应当同样定义为权益类证券,受到投资比例不超过5%的限制。除上述几项明显的区别外,信托计划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产品规模、法律依据、委托人数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通过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综合比较,目前阶段信托计划风险相对更低,但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项目选择、运作模式上更为灵活。从控制风险的角度部门在开展结构化融资投资顾问业务时建议优先选择信托计划作为平台。产品投资时,则需要在具体产品的信用风险、流动性以及收益率等要素上进行权衡。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