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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2023-06-19 12:16:55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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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简介】加计扣除审计报告是什么?为什么企业需要进行加计扣除审计?以下是热心会员“bachunzen”整理的加计扣除审计报告(共5篇),供大家参阅。

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加计扣除案例 篇1

  研究开发经费扣除讲解心得体会

  3月4日至5日,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我参加了为期两天的中层干部培训。通过认真的学习培训,使我的政治素养、理论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强化了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开阔了工作视野,拓宽了工作思路,提升了综合工作能力。

  培训期间进行了研究开发经费扣除专项讲解,根据最新公布的政策法规,了解到当前的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如果想达到国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企业就需要达到下列的条件,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了解到研究费加计扣除的几大误区: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研究开发经费特别事项的处理如下: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这次培训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参观考察,还是所见所闻,都让我从没个角度获得了知识,感谢组织部给了我们年轻干部这次学习的机会、锻炼的机会。今后,我将尽自己所能把所学到的知识用于实际工作中,保证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纪律上、工作责任上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用一份做人的真诚和爱心、一份政治责任完成好组织交给的每一项工作。如上是我对这次培训学习的己点肤浅的心得,如有不当请领导批评指正。

  四分公司 温旭东

  2018年3月7日

加计扣除-自查报告 篇2

  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15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台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上少了5台。财务人员解释说,该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这5台仪表已在2008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为废品处理了。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旧。同时,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了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属于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应按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购入的精密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只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仪表价值全额为依据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计提的折旧额。

  该企业2008年先把精密仪表计入固定资产,又按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然后以折旧为依据进行了加计扣除,对比存货应当在耗用当期扣除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放弃了部分应该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因为加计扣除不能在以后补充加计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此项规定,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当年申报时备案享受,汇算清缴期过后则不能再做加计扣除。企业在当年只按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没有按仪表价值全额加计扣除,就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加计扣除的优惠。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把库存未用的精密仪表由固定资产账调到存货账,未耗用的10台仪表不能再计提折旧,这10台仪表2008年已经计提并加计扣除的折旧要及时转回调减补税,在2009耗用的仪表可以作为研发材料备案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篇3

  自查报告

  尊敬的**国税:

  兹我司在自查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发现对已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有误,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政策解读有误,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进行自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我司自行开发用于研发部分使用的模具,主要用于研发的样品测试和性能检测,财务按研发设备投入记账,并根据模具用途按比例计提研发与生产费用折旧。但部分研发设备存在与生产部门共用的情况,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只能按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才能计提研发折旧用于加计扣除。现把共用设备计提的研发折旧金额**元全部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处理。

  二:我司在开发研发模具过程中所耗用的各种相关辅料和相关费用,研发模具主要用于研发的样品测试和性能检测,据此模具耗材计入研发费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模具耗材是需要归集为资本化支出,不得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据此相关费用总金额**元全部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处理。

  三:研发部门使用的与研发活动无直接相关的纸箱误归集为研发材料,现将该总金额元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处理。

  综上合计,2015年加计金额共调减**元

研发费加计扣除解读 篇4

  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若干问题解答

(2013-12-12 14:35:09)转载转载 ▼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若干问题解答地平线

  1、问: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2、问: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第6号公告)

  3、问:哪些费用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问:什么情形下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收益化或资本化?

  答:收益化或资本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问: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吗?

  答: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项目。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问: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7、问:委托他人研发新技术、产品发生的研发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1.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研发项目资料的,最迟截止期在次年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由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2.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3.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问:企业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问: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最迟应当在什么时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年受理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事宜,但对当研究开发项目的登记最迟受理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前。考虑到(国税发[2008]116号)在2008年12月下发,故2008企业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可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问:《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的各自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及附件说明的规定,企业除按(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1.自主开发类:适用于自主开发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

  2.委托开发类:适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

  3.合作开发类: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填报本表。

  4.集中开发类:适用于集团企业进行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填报,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地在受益的集团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问:有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怎样办理加计扣除?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项目、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发项目登记事宜,并分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问:本市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成员企业怎样办理加计扣除?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本市企业集团集中进行的研发项目,由企业集团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其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对项目属性和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分摊方法进行复核,最终将复核结果告知本市参与项目研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企业集团各成员公司皆在本市的,由本市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协调解决,税企双方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由本市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转呈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税企双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终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问:项目登记后如有内容变动了怎么办?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项目登记后若《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内容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问:涉及跨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答:对于涉及跨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注明项目起始、终止时间,项目登记后若《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中内容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平时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有研究开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预缴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除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办法的企业和上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或享受整体减免税的企业外,对上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实际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印制并提供的申请表。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变更。

  问:企业以前享受过的加计扣除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以前享受过的加计扣除项目,要继续享受加计扣除的,一律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和(沪国税所[2009]14号)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要点 篇5

  关于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操作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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