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3篇 中国石油财务报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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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科技计划是股份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的宗旨是:紧紧围绕股份公司核心业务的战略目标,实施科技创新。针对制约生产经营的重大关键技术,组织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提高股份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股份公司科技计划应坚持市场导向,择优选择实施单位,并把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消化吸收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管理应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有利于发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子公司)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第五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是指股份公司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及十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属于股份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要依据股份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战略编制。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编制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归口组织。
第六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技术发展趋势及前瞻性预测;
3、科技发展战略及规划重点目标;
4、重点研究内容及实现的经济技术指标;
5、主要保证措施。
第七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应在下一个计划期的前两年启动,于计划期的前一年12月底完成。主要编制程序为:
1、首先由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根据股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提出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思路;
2、各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根据本公司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报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
3、科技与信息管理部组织汇总平衡,形成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草案);
4、经股份公司审查批准后,形成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第八条 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随产业发展需求变化进行滚动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计划
第九条 科技计划的编制应以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为依据,以生产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并纳入股份公司业务发展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石油人字[1999]第七号”文明确的股份公司机关职能和专业公司职能范围,科技计划由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组织,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级科技项目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归口组织,其中生产性研究项目由专业公司管理。
2、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并负责组织共性、跨专业板块研究项目。
3、各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负责组织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并负责组织审查地区分公司科技计划。
4、地区分公司技术发展处负责组织分公司科技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归口组织股份公司级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编制
1、地区分公司于8月底前完成本公司下一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申报股份公司科技项目建议书的编写,并上报专业公司。
2、各专业公司于10月底前完成下一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科技项目的审定和科技计划的编制,上报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
3、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于11月底前完成股份公司科技计划(送审稿)的编制,上报股份公司审定。
4、股份公司于12月份组织审查科技计划(送审稿)。科技计划经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下达。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
1、计划检查与监督。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股份公司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负责检查、监督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的执行情况。
2、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地区分公司技术发展处每半向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提交本单位承担的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于每年年中组织对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本专业板块部分的检查,并向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提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每半年向股份公司提交股份公司科技计划执行报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是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运行阶段和后评价阶段的全过程管理。特别要抓好科技项目列入计划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科技项目预审。根据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地区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地区公司提出科技项目建议书(样本见附件1),报专业公司审查。
2、编写项目开题设计报告。科技项目预审通过后,专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指定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开题设计报告(样本见附件2)。报告中应明确研究的关键技术,技术方案要进行多方面比较,并进行技术和市场风险分析;重大项目应提供有关工程落实情况背景材料。要明确项目的商业价值,对于具有可量化商业价值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相应的计算依据;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提出可令管理者信服的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的指标;对于为生产经营决策及规划部署服务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要落实成果的应用单位,以成果应用实效作为考核依据。
3、科技项目审定。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机构或由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对项目的技术路线、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及承担单位资质等提出审查意见。
4、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办法》(另行下发)施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1-2年,最多不超过3年。科技计划下达后,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3),并报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备案。为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凡由生产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专项合同与生产单位签订,外协单位原则上由生产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4)。应用基础研究、规划、决策类项目原则上由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石油规划总院牵头组织,与协作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应根据资金投入力度、研究规模、研究难度和预期经济效益等综合因素,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对重大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应确定归口管理负责人,并在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任务或计划终结,应及时向上级分管部门上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合同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对需要鉴定的成果,由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向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门按管理分工组织项目验收。为保证验收质量,可采取现场考察、检测评价等方式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主持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发)。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要组织计划、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由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提出,科技与信息管理部汇总编制,分别纳入股份公司投资预算和经费预算。科技项目采取分批拨款,拨款计划由专业公司科技与信息处提出,由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门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需要有工程为依托的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好工程项目匹配资金,并纳入单位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费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按项目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年初,要向主管部门上报上年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在课题组设立经费使用本,建立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调整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消或调整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财务部门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其他股份公司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未履行合同时,股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缓拨或停拨项目经费;严重违反合同时,可追回部分以至全部经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要加强股份公司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保护。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专项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关系。凡由股份公司投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归股份公司所有,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由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归口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专利成果,应及时通过股份公司办理专利申请。待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才能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及时向股份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站申请成果登记,并组织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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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註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通 知
茲通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 200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上 午 9 時在中國北京朝陽區新源南路 2 號昆侖飯店(郵政編碼 )舉行 2002 股東年會,審 議、批准及授權下列事項: 審議及批准關於公司 2002 董事會報告; 審議及批准關於公司 2002 監事會報告; 審議及批准關於公司 2002 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審議及批准按照董事會建議的款額和方式宣派 200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末期股 息; 審議及批准關於授權董事會決定派發 2003 中期股息事宜; 審議及批准繼續聘任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爲 2003 公司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爲 2003 公司國內會計師事務所,並授權董 事會決定其酬金; 7.審議及批准以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發行中國石油企業債券的議案。具體發行債券方案如 下:(i)債券名稱: 2002 年中國石油企業債券(簡稱“02 石油債”),2003 年中國石油企業債券(簡稱“03 石油債”),(02 石油債及 03 石油債,合稱“石油債券”)。(ii)(iii)發行主體: 發行總額: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爲人民幣 55 億元,其中 02 石油債發行總額最 高爲人民幣 15 億元,03 石油債發行總額最高爲人 民幣 40 億元。(iv)債券期限: 中長期(指一年以上)。
—1—
(v)(vi)(vii)
發行價格: 票面利率: 債券形式:
按債券面值平價發行。根據發行時的市場情况確定。石油債券采用實名制記帳式,使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印製的企業債券托管憑證。
(viii)(ix)
還本付息方式: 發行對象:
每年付息一次,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次支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公民及境 內法人(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x)(xi)
發行範圍: 發債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國內發行石油債券,可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 本,樹立本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良好形象。
(xii)
募集資金用途:
02 石油債所籌資金將全部用於青海油田、澀北氣田 項目以及大慶、長慶、塔里木等油氣田開發項目。03 石油債所籌資金將用於大慶、吉林、長慶油氣田 開發、大慶石化煉化設備改造及忠縣到武漢輸氣管 道等項目。
02 石油債發行額度已於 2002 年獲國家債劵發行主管部門批准。石油債券發行方案將以國家債劵發行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的《發行章程》爲準。債券發行結束後,擬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發行石油債券的方案,股東:(i)授權本公司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公民及境內法人(國 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發行 02 石油債及 03 石油債(本决議案須經 國家債劵發行主管部門最終批准後,方可作實);及(ii)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處理與發行 02 石油債及 03 石油債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 但不限於:(a)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權力,决定發行石油債券的時機、條件,選擇及决 定石油債券的上市交易所;(b)(c)(d)制定石油債券的《發行章程》; 簽署與發行石油債券所募集資金用途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辦理與發行石油債券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2—
審議及批准關於重選王褔成先生作為本公司董事的議案; 審議及批准關於重選鄭虎先生作為本公司董事的議案; 審議及批准關於重選 Franco Bernabè 先生作為本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及 審議及批准其他事項(如有的話)。
承董事會命 李懷奇 公司董事會秘書 2003 年 3 月 31 日
註釋:
年年報包括 2002 董事會報告,2002 監事會報告,2002 經審核的財務報 表供股東審閱。2002 年年報預期將於 2003 年 4 月 30 日或該日之前按本公司股東名册內所 載地址寄發予各股東。2.本公司將於 2003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一)至 200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凡 200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之前其姓名或名稱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的本公司 H 股股東及國家股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年會。本公司的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 樓 1712-1716 室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3.凡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年會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本次股東 年會代其投票。代表人不必是股東。股東如欲委任代表,應首先審閱預期將於 2003 年 4 月 30 日或該日之前寄發予各股東的 2002 年年報。委任超過一位代表的股東,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股東須以書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任者簽署或由其以書面形式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如委任者 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如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 者的代理人簽署,則授權此代理人簽署的授權書或其它授權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國有股持有人最 遲須於股東年會指定舉行時間 24 小時前將經公證人證明的授權書或其它授權文件及代表委任表 格送達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局方為有效。H 股持有人必須將上述文件於同一期限內送達香港證券登 記有限公司,方為有效。
—3—
6.擬出席本次股東年會的股東(親身或委派代表)應於 2003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或該日之 前,將每份股東年會通知隨附的回條以專人送遞、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董事會秘書局。7.本次股東年會預計需時半天,股東(親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東年會的交通和食宿 費用自理。
8.董事會秘書局的地址如下: 中國 東城區 北京 安德路 16 號洲際大廈
郵政編號: 聯系人:李懷奇 電話:(8610)8488 6270 傳真:(8610)8488 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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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 200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上 午 9 時在中國北京朝陽區新源南路 2 號昆侖飯店(郵政編碼 )舉行 2002 股東年會,審 議、批准及授權下列事項: 審議及批准關於公司 2002 董事會報告; 審議及批准關於公司 2002 監事會報告; 審議及批准關於公司 2002 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審議及批准按照董事會建議的款額和方式宣派 200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末期股 息; 審議及批准關於授權董事會決定派發 2003 中期股息事宜; 審議及批准繼續聘任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爲 2003 公司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爲 2003 公司國內會計師事務所,並授權董 事會決定其酬金; 7.審議及批准以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發行中國石油企業債券的議案。具體發行債券方案如 下:(i)債券名稱: 2002 年中國石油企業債券(簡稱“02 石油債”),2003 年中國石油企業債券(簡稱“03 石油債”),(02 石油債及 03 石油債,合稱“石油債券”)。(ii)(iii)發行主體: 發行總額: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爲人民幣 55 億元,其中 02 石油債發行總額最 高爲人民幣 15 億元,03 石油債發行總額最高爲人 民幣 40 億元。(iv)債券期限: 中長期(指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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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i)(vii)
發行價格: 票面利率: 債券形式:
按債券面值平價發行。根據發行時的市場情况確定。石油債券采用實名制記帳式,使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印製的企業債券托管憑證。
(viii)(ix)
還本付息方式: 發行對象:
每年付息一次,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次支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公民及境 內法人(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x)(xi)
發行範圍: 發債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國內發行石油債券,可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 本,樹立本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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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用途:
02 石油債所籌資金將全部用於青海油田、澀北氣田 項目以及大慶、長慶、塔里木等油氣田開發項目。03 石油債所籌資金將用於大慶、吉林、長慶油氣田 開發、大慶石化煉化設備改造及忠縣到武漢輸氣管 道等項目。
02 石油債發行額度已於 2002 年獲國家債劵發行主管部門批准。石油債券發行方案將以國家債劵發行主管部門最終審批的《發行章程》爲準。債券發行結束後,擬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發行石油債券的方案,股東:(i)授權本公司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公民及境內法人(國 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發行 02 石油債及 03 石油債(本决議案須經 國家債劵發行主管部門最終批准後,方可作實);及(ii)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處理與發行 02 石油債及 03 石油債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 但不限於:(a)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權力,决定發行石油債券的時機、條件,選擇及决 定石油債券的上市交易所;(b)(c)(d)制定石油債券的《發行章程》; 簽署與發行石油債券所募集資金用途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辦理與發行石油債券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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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及批准關於重選王褔成先生作為本公司董事的議案; 審議及批准關於重選鄭虎先生
作為本公司董事的議案; 審議及批准關於重選 Franco Bernabè 先生作為本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及 審議及批准其他事項(如有的話)。
承董事會命 李懷奇 公司董事會秘書 2003 年 3 月 31 日
註釋:
年年報包括 2002 董事會報告,2002 監事會報告,2002 經審核的財務報 表供股東審閱。2002 年年報預期將於 2003 年 4 月 30 日或該日之前按本公司股東名册內所 載地址寄發予各股東。2.本公司將於 2003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一)至 200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凡 200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之前其姓名或名稱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的本公司 H 股股東及國家股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年會。本公司的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 樓 1712-1716 室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3.凡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年會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本次股東 年會代其投票。代表人不必是股東。股東如欲委任代表,應首先審閱預期將於 2003 年 4 月 30 日或該日之前寄發予各股東的 2002 年年報。委任超過一位代表的股東,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股東須以書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任者簽署或由其以書面形式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如委任者 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如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 者的代理人簽署,則授權此代理人簽署的授權書或其它授權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國有股持有人最 遲須於股東年會指定舉行時間 24 小時前將經公證人證明的授權書或其它授權文件及代表委任表 格送達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局方為有效。H 股持有人必須將上述文件於同一期限內送達香港證券登 記有限公司,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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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擬出席本次股東年會的股東(親身或委派代表)應於 2003 年 5 月 5 日(星期一)或該日之 前,將每份股東年會通知隨附的回條以專人送遞、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董事會秘書局。7.本次股東年會預計需時半天,股東(親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東年會的交通和食宿 費用自理。
8.董事會秘書局的地址如下: 中國 東城區 北京 安德路 16 號洲際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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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监督,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督指导及区域联防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督,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地区公司及区域内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
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地区公司消防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和装备管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接受责任区股份公司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
第十二条
下列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股份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可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股份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
(一)行车距离不超过公里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灭火救援;
(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 — 6 —
火救援;
(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
(四)行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报备已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
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按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标准向驻勤队伍提供执勤、训练的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及其他消防装备,并承担派驻队伍的运行费用。
不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依托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地区公司承担,灭火救援、现场监护等发生的灭火剂消耗、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员食宿费等由消防业务需求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审并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 7 —
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按区域设立相应的消防联防组织,消防联防组组长单位由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轮流担任。
各联防区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增援的协调指挥程序和增援预案,各联防成员单位接到增援求援信号后应当及时派出增援力量。各联防区的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增援桌面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战例与技术、消防监督和队伍管理等交流活动。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七个工作日内,— 8 —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标准。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当在消防产品和具有 — 10 —
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依据火灾风险的大小实行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所属的炼化关键生产装置、油(气)装卸设施、大型油(气)站(库)、天然气集输和处理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
(二)所属商(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所属民用燃气系统的调压站、计量站等;
(四)所属高层建筑与公共地下建筑设施;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
任人、内容和频次等,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地区公司应当每半年、二级单位每月、车间(站、队)每周、班组每班至少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炼化生产装置、油(气)站(库)、天然气处理厂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结合巡回检查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消防技术标准或防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进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等。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携带火种或者能够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动火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工业动火的分级标准、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及安全措施等。动火作业应当取得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的批准人、作业人和监护人,应当经过动火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审批和从事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完整,禁止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阻塞疏散和消防车通道;
(二)应保持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禁止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埋压或圈占;
(三)电气设备的安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超员使用,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和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及消
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键生产装置开(停)车与紧急抢修、火灾风险较高的工业动火、生产装置消防水中断、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安排消防车进行现场监护。承担现场监护任务的消防队应当与责任区属地单位共同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编制现场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现场监护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准入制度,加强消防产品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 — 14 —
不燃、难燃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门及专职消防队,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人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的
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与操作人员还应当持证上岗。地区公司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或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章
专职消防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设立与消防站的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纳入股份公司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统一规划。
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设消防站的,应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方案,并在可研论证阶段报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可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将其灭火救援和现场监护任务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职能配置、工作量、轮班形式等因素,确定专职消防队的建制、级别、编制和领导职数,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中选用,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专职消防队中队以上 — 16 —
(含中队)指挥人员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优先聘用。消防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企业内部准驾许可,消防车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所操作车型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训练的职责分工、对象内容、组织实施、考核评定、教育训练档案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
各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责任区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制定并落实包括基础理论培训、责任区熟悉培训、个人体能与技能训练、战斗编成训练、现场演练等内容的业务训练计划。训练计划应当明确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科目及考核标准。指挥员每年的脱产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战斗员每年的业务培训不应少于640学时,新上岗消防人员的岗前培训不应少于3个月。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应当享受所在地区公司生产一线员工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第四十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库、通信室、执勤室、办公室、训练塔(场)、烘干室、消防器材库等业务用房,以及会议室、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并应当满足消防队伍的执勤战备需要。
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标准,结合执勤战备与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17 —
为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车及其他灭火救援装备,为消防员配齐制式服装、作训服和灭火救援防护装具。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执勤战斗装备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装备与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管理要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车操作规程。消防车(艇)不得用于与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战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执勤人员的职责任务,以及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教育和等级战备等相关管理要求。各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评估和及时完善。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实行24小时不间断战备执勤制和执勤队长负责制。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专职消防队应当把执勤人员、执勤车辆与装备、灭火剂及通信设施等运行状况作为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正在交接班时接到紧急出动命令,应当由交班人员率先执行出动任务。
第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制度。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加强队伍内务、营区卫生以及消防指战员的着装、仪容、举止、礼仪等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的专职消防队应当以责任区内各生产装置和关键设备火灾爆炸时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责任区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发生火灾或泄露时对救援人员的伤害风险以及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行动每个环节的人身伤害风险为重点,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建立制度、落实责任、系统培训以及检查、考核等手段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制定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保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各个专业的火灾扑救工作职责和协调指挥程序,建立消防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提供资源保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程序,设置火灾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五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生产、储运设施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清点火灾现场人员、确认起火部位和燃烧物质,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十八条
责任区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临近消防队接到增援请求,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增援。责任区消防队及增援力量应当听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灾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十九条
负责火灾扑救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对现场灭火救援行动进行统一指挥,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内部的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区域内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内部的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
(六)调动内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环保等有关单位支持灭火;
(七)向临近公安消防部队或区域消防联防单位发出增援请求。第六十条
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指挥部或发生火灾单位,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火灾复燃或次生灾害发生,并有效保护火灾现场,如实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办。
第六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区公司,应当依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总部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并依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登记台账,并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存档。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火场概况、起火经过、火灾扑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起火原因、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七)准军事化管理,是指非军事单位仿效军队管理模式,实行的内部规范化、正规化管理。
(八)专职消防队,是指股份公司所属专门从事火灾扑救、— 22 —
抢险救援、现场监护以及消防监督工作的成建制的专业化队伍。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231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油质字〔2006〕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