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3篇(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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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 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 核
第九章 培 训
第十章 奖 励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项修改为:“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五、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删去第九项。
六、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七项修改为:
“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项修改为:“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关于“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修改为:“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十四、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精
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的汇报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法官等级评定情况
我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57人,其中法官33人(另有法警5人,书记员8人,司法行政及其他人员7人,不在岗4人),含:正、副院长4人,审判员16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5人),助理审判员13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法官学历层次较2002年前有较大提高。截至2005年12月,所有法官均达到大学本科及本科同等学历,有2人完成了民商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我们依据省高院及中院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领会精神实质,排查我院干警的基本情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使法官等级的每次评定及晋升都能及时、准确地完成。1998年法官实行等级评定后,首评参加人数为30人,其中,四级高级法官8人,一级法官8人,二级法官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10人,五级法官1人。
2000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9人,晋升7人。首评9人中,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2人,四级法官2人,五级法官2人;晋升7人中,三级法官5人,二级法官2人。
2001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五级法官1人,晋升6人,其中:一
精
精
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5人。
2002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
2003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二级法官5人,三级法官5人。
现我院法官经过几次调整,共有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0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12人,四级法官2人,未评定1人。
二、《法官法》实施情况
(一)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几年来,我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完善符合法官职业化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了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不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我院坚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荐法院领导干部的选配,并本着使全院中层领导班子优化结构、强化功能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对全院中层领导班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2003年,增补一名33岁的年轻同志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对现职中层领导干部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了岗位交流,为今后干部队伍的进一步年轻化打下了
基础。通过调整,全院中层领导班子的知识化水平和年轻化程度明显提高,有大学学历的中层领导干部占全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比例由原来的不足70上升到100%,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中层领导干部的精
精
平均年龄也降到了岁。班子的结构更加合理,整体功能也有明显的增强。
(二)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为使对法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我院把《法官法》关于法官职责、义务的规定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标准,把《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作为法官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依据,长期不懈地抓好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一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相关制度,建立建全各个岗位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对法官工作和生活的管理和监督,从考核的内容、办法、标准、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规范,使法官的职业道德考核有章可循。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官的思想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系统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打牢法官的政治思想基础,而且还加强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教育,从而使法官正确地对待个人的前途与荣誉,正确地对待个人的名利与得失。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激发法官爱党爱国、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热情。如组织法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宋鱼水、蒋庆等先进典型,以及开展争当优秀法官(干警)活动,能较好地宣传先进典型,培养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
精
精
于法律,对公平和正义孜孜不倦追求的职业良知,培养法官淡泊名利、无私无畏、一身正气的浩然风范,培养法官严谨治学、精研法律、学识渊博的社会精英意识。
(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为贯彻《法官法》,使全院干警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真正鞭策后进,实现抓管理、强素质、树形象、创一流的奋斗目标,我院结合实际,大力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一是坚持抓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以制度管人,是实现法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岗位责任制》、《业务学习制度》、《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57项制度。并通过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约束了管理中诸多不规范行为,使得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了有效地加强队伍建设,我院着手建立了监督、考评、培训和激励四项机制,从机制建设入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方位调动积极性。建立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职能,强化纪律监督,对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建立考评机制,强化系统的、经常性的考评和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的考评,适时作出评价,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建立培训机制,坚持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基础法律教育与高层次法律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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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相结合,通过培训,提高法官司法技能,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了激励机制,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对公正廉洁、办事质量好、效率高、群众反映好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要给予必要的鼓励。
以上四个机制的初步建立,对广大审判人员思想观念的更新,执法行为的约束产生了较好的作用。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群众也比较满意。
三、存在的问题
我院认真落实《法官法》的要求,审判质量得到了提高,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着几方面问题:
(一)人才紧缺,全院面临法官断层问题。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和法官门槛的抬高,我院自2000年以来,仅任命了1名法官,而因退休和调离免去法官职务的达7人,整个法官队伍面临严重的断层问题。
(二)法官职级、待遇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法院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普遍比不上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
(三)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有待完善。法官受到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事件多有发生,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证。
(四)办案经费紧张,办公条件尚需改善。县财政财力有限,拨至法院的办案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遇到一些需到外地办案的案件,法院不得不要求当事人与法官同往或支付一部分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办案的公信度。
精
精
四、建议
(一)请党委、人大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关心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帮助基层法院疏通法官的进出口,特别是进人渠道,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督促审判经费的落实和法官待遇的改善,保障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二)请党委、人大在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同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关心、支持审判设施建设,帮助改善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确保法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贯彻执行《法官法》离不开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这次人大听取关于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的汇报,充分体现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法官法》的力度,狠抓法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开创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新局面,为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精
**县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法官的专门立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把学习贯彻落实《法官法》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求法官加强对《法官法》的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按照《法官法》依法履行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贯彻落实《法官法》的主要情况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
我院现有在职干警99人,其中法官38人:四级高级法官6人,一级法官19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7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等为契机,提升法官队伍思想素质。
自去年以来,院党组对创先争优及各项主题教育高度重视,积极动员部署,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活动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法官思想觉悟。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院始终坚持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干警,以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 1
道德建设为重点,采取“三个规范”即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管理规范,“四评”即案件大评查、工作点评、环境卫生评比、警风警纪检查评比,“一练”即岗位大练兵等有效措施,着力提升法院干警队伍能力素质,确保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组织干警开展“学党章、唱红歌、忆传统、惠民生”活动,定期重温入党誓词,接受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全院干警在党组的带领下,主动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我院认真安排部署法官培训和轮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参加省、市法官学院学习,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等形式,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召开审判理论研讨会,开展群众性调研活动和读书活动。大力开展争当“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定期组织优秀法官庭审观摩,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等,通过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水平。
3、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强化规范意识,自觉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增强形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时刻注意树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严禁”,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与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着力纠正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 2
问题。严格执行上下班工作纪律,杜绝迟到、早退现象。严格落实警车使用和管理规定,禁止乱停乱放,随意使用警灯、警笛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和法官目标绩效考评。建立干警绩效考评档案,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无违法违纪部门评比”等活动,聘请10位廉政监督员,诚征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监督形式,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4、加强审判委员会工作,提高裁判案件质量。
我院现有审判委员会委员21名。根据最高法院及省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见,我院研究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等,进一步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审委会委员带头审理案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司法公正。两年多来,审判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1次,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67件,进一步规范了自由裁量权,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1、抓住审判工作主线,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我院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惩治犯罪,调处纠纷。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今年以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民事审判积极助推经济发展,更好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投资兴业环境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3
截止到今年9月底,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210件,结案2062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89%,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努力消除官民对抗情绪,今年共审结4件行政诉讼案件,执结行政非诉案件43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分运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公告执行、媒体曝光等有力措施,用足用好用活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今年上半年进入执行程序案件943件,全部执结的案件503件,执行标的额为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服务大局稳定。
我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导向,立足于和谐司法,深入乡村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决贯彻“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政策,采取到案发地调解、院领导参与调解等有效措施,切实注重和谐理念在审判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89%。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风险提示,方便当事人诉讼。认真组织开展好“法官回访当事人”活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每季度对各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进行统计并通报。此外,我院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各乡镇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及人民调解员的积极作用,真正化民忧、解民困、了民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办好实事,切实实现司法利民,广泛体现人民司法的本质。
今年6月份,我院投资40余万元建成司法服务中心。该中心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建设目标,使司法服务中心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司法服务中心总面积200平方米,设有立案、调解、保全、文书送达、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诉讼指导、信访接待、咨询答疑、便民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窗口,由接待、登记、询问、调解法官分别为来访的当事人、群众提供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电子公告屏、饮水机、桌椅等便民设施,让当事人有一个舒心的诉讼环境。为方便农民诉讼,专门开辟了“涉农”案件诉讼绿色通道,采取巡回审判、现场调解等措施,便利农民诉讼,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以来,巡回法庭根据案情,在乡村公共活动场所、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审理案件18件,让群众足不出村就解决了矛盾纠纷,减轻了群众诉累,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同时,我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特别是涉及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且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的,由立案承办人及时依法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 5
理相关手续。今年以来共为43件案件的60余名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共计万元。
4、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坚持党对政法机关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参加座谈会、参与监督案件执行等。扩大裁判文书上网范围,落实法院开放日,推行网络直播庭审工作。网络直播工作的开展,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整体办案质量,避免了“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在看到贯彻落实《法官法》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对《法官法》的宣传不到位,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官法》还不够了解;一些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仍然存在着大局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坐堂问案,一判了之的问题;个别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造成少数案件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有的判决书论理不清、说法不明;少数法官司法作风不好,对群众冷横硬推,缺乏感情;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紧紧依靠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效监督,努力加以改正。另外,我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现有法官人数远远不能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法官队伍的年龄比例失衡,法官的后续补给不足,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这种审判力量严重缺乏的现状,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法官法》的打算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法官法》。
一要继续抓好学习。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执行《法官法》作为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管理,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抓实。
二要抓好宣传。一是宣传好《法官法》,让社会各界广泛熟悉《法官法》的内容,了解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理解、监督和支持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二是宣传好法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通过进一步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让社会各界尊重法官。
三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法官法》。我们的法官是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受人民委托,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权,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记神圣职责,不辱光荣使命。要从义务、使命、良心出发,认真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努力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将进一步完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二是健全和完善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制度,不断提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要进一步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业保障。牢固树立“以法官为本”的理念,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举措,赢得全院干警的拥护。要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缓解法官 7 的精神压力,要为秉公执法的法官撑腰,为法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更好地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