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辞职报告共3篇 如何撤回辞职报告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撤销辞职报告共3篇 如何撤回辞职报告,欢迎参阅。
申 请 报 告
XXXXXX公安消防支队:
我公司在2016年3月17日向贵支队递交了XXXXXXXXXXXXXXXXXXX消防验收资料及申请报告。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项目消防工程整改还暂时不具备验收条件,现特向贵支队申请将消防报验的相关资料退回我公司。
此致
申请单位:
日 期:
撤销辞职报告申请
撤回辞职报告
撤回辞职报告申请
仲裁 递交辞职报告后怀孕撤销(共4篇)
撤销个人申请报告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10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而且根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决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决定。这个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但同时,也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决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撤销报告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
我公司所使用的在线温湿度监测仪为中宝科技提供,在7月省局系统升级时中宝科技为我公司的设备ID进行了设置,但我公司数据一直无法正常上传或传输有误。2011年12月14日市药监局王苏标老师、江干局何前波老师来我公司检查,我公司将此情况向两位反映,在两位老师的帮助下找到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中宝科技在设备ID设置过程中将我公司的2号设备(位于三楼阴凉库)误设了两个编号,分别为0200
2、002;将5号设备(位于2楼阴凉库外面一间库房)设置为0500
5、005;将6号设备(位于2楼阴凉库里间)设置为0600
6、006.我公司阴凉库实际在使用的设备正确编号应为0200
2、0500
5、06006,编号为00
2、00
5、006的设备实际不存在,但中宝科技将编号为00
2、00
5、006设置为上报药监局设备,导致我公司自2011年8月5日至今所有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或上传有误。2011年12月16日我公司要求中宝科技将错误的设备编号已删除,设置了与使用设备相对应的设备编码。现将系统所存监测数据附后(8月5日—11月20日),11月21日—12月5日因监测仪送审计局年检所以无数据,特此说明。
浙江新锐医药有限公司
法
人:
2011年12月21日